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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罰鍰偏低,失去嚇阻力,造成眾多民眾沒有守法意識,應提高交通罰鍰。

提議者 Daimond John

已附議285 (時間已截止)

尚須4715個附議

目前進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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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案
2023-05-07
檢核
2023-05-08
檢核通過,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
不通過
2023-07-07

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

提案:

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的罰鍰從600~1800調整為2000~6000。

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的罰鍰從600~1800調整為2000~6000。

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的罰鍰從300~600調整為1000~2000。

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的罰鍰從600~1200調整為2000~4000。

理由:

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上述條文的罰鍰金額, 都是民國75年5月13號所訂下的,以第55條的臨時停車罰鍰為例。

在民國70年07月17日修法時,罰鍰為50~100銀元, 相當於150~300新台幣。

在民國75年05月13日修法時,罰鍰為100~200銀元, 相當於300~600新台幣。

經過了36年,貨幣的購買力已經大幅變化, 原來的罰鍰金額已經明顯偏低,失去了嚇阻與防制的功能。

 

以基本工資觀之,

民國75年11月1日起,基本工資為每月6,900元。

民國110年1月1日起,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,000元。

基本薪資已提升了3.48倍。因此罰款金額也該提高3.48倍才能維持相等的功效。

 

若僅考慮罰款與購買力之間的關係,那麼本國的交通罰款也明顯嚴重偏低。

以小客車"在禁止臨時停車的地方停車"(第56條)為例,

日本罰 18000 日幣,日本麥當勞大麥克售價為390日圓。倍率為46.15倍。

台灣罰 900 台幣,台灣麥當勞大麥克售價為72台幣。倍率為12.5倍。

在日本被罰一次,相當於損失46.15個大麥克,而在台灣被罰一次只相當於損失12.5個大麥克。

以此標準,台灣的罰款應該提高3.69倍。

 

以成本效益觀之,政府訓練培育警察、設置維護測速照相等裝置都需要很高的成本,過低的罰款金額根本不符合成本效益。

 

雖然僅有罰鍰對嚇阻違規依然有所不足,對富人與僅有爛命一條之窮人難生效用,交通違規處罰必須輔以扣點、出庭、勞動服務、監禁等懲罰,

但罰鍰是第一線與最基本的懲罰,應當優先處理。

 

利益與影響

1. 過低的罰鍰無法防制違規行為。

2. 改善交通違規、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,保護無辜人民、改善台灣國際形象。

2 已關注 關注

附議名單

2020-11-12
 
資料共筆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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